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构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减轻X破坏,避免人员伤亡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1.0.3??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在50年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X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X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X影响时,不应发生整体倒塌。
1.0.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5??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X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按批准文件采用。
1.0.6??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X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X基本烈度,或采用与本规范设计基本X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已完成X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宜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X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7??构筑物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是建筑抗震设计方面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本标准的适用期情况如下: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性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20X新抗震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X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
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X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X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X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1.0.2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1.0.4条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第1.0.5条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X动参数区划图的X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X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X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第1.0.6条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2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1??术语第2.1.1条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X烈度。第2.1.2
条抗震设防标准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2.1.3条X作用由X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X作用和竖向X作
用。第2.1.4条设计X动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