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定(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

网友提问: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如何判定?

优质回答:

对于孩子抚养权的这个问题,首先夫妻双方是能协商的还是要先协商解决。我特别不赞成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拿孩子作为筹码,因为夫妻双方离婚,本来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已经造成了影响,如果再拿孩子作为筹码,那孩子是不是太可怜了呢?所以我通常都是建议当事人离婚的时候,财产你可以争,但是孩子没有必要争得歇斯底里!

因为有很多人争夺孩养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就是不想让对方看孩子,其实这个是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因为法律规定了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你不能阻挠对方来探望孩子,探望孩子是对方的权利,这不仅是对方的权利,而且是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很严重影响的。如果你争夺抚养权,就是为了不让对方来看孩子,这种情况下是违法的,同时也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不利的。

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对于孩子抚养权还是要心平气和的去协商,因为你们只有协商好了,孩子才能够健康平安的长大。

如果实在协商不成,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两岁以下的孩子判给女方的可能性比较大,超过十岁的孩子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2至10岁之间的孩子,就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了,这个就需要法官来根据X裁量权来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了。

所以你看,与其让法官来猜你们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还不如你们双方自行协商,因为孩子抚养权虽然归你了,也不代表你就能一直养着这个孩子不让对方看,所以孩子抚养权归谁,其实意义并不太大。

而且也不是说谁拥有了孩子的抚养权,谁就能够多分财产,这个是不会产生很巨大的影响的。

所以建议大家在离婚的时候,既然已经离婚了,就好聚好散吧,看着孩子的面上,将来大家还要见面,就不要见面三分仇了吧!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其他网友回答

婚姻法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如下:《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X。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X。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X,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X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其他网友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X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以及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经济情况、个人素养、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抚养权归母方所有。父母双方经协商后决定由父方抚养,且不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影响的,子女抚养权可归父方所有。若母方出现以下情形,则子女抚养权归父方所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想要获得抚养权时,出现下列情况的一方可优先考虑获得子女抚养权。

1)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如做过绝育手术等;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后对其成长明显不利;

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另一方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

三、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定归属时应充分考虑子女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后决定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其他网友回答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做出如下回答: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X。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X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孩子的抚养问题要根据上述情况具体判断,如能提供更为详细的信息,我们可提供更为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解答,欢迎您电话咨询我们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