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是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动物检疫主要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动物防疫法》作为法律后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是行政执法行为。
2、法定性。法定的机构、人员、检疫项目、对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处理方式、证章标志。
3、动态性。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一定种类的动物疫病的状况。因此有有效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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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流程?
1 动物检疫是指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从这个定义来看,动物检疫包括五层含义:
1.1 动物检疫的目的。目的就是预防控制疫病,防止疫病扩散蔓延,最终保护畜牧业发展和人类健康。
1.2 动物检疫的法定性。法定機构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定人员为官方兽医。
1.3 动物检疫的范围是动物和动物产品。这里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猫、犬、蜜蜂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子、鸵鸟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是指供人食用、繁殖用、饲料用的动物源性产品,主要包括X、胚胎、种蛋、卵和未经加工的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头、蹄、骨、内脏、血液、脂肪等以及可能传染疾病的蛋和奶。
1.4 法定的检疫方法:以感官检查为主,实验室检测为辅(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1.5 动物检疫的法定项目:主要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法定明确了的检疫项目主要有:
猪6种: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牛5种: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炭疽、牛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
羊5种:口蹄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和炭疽;
鹿、骆驼3种:口蹄疫、布病和结核病;
鸡、鸭、鹅、鸽子等11种: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喉气管炎、支气管炎、法氏囊、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马立克病;
马、驴、骡等4种:马传贫、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蜜蜂5种:美洲幼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蜂螨病、蜜蜂孢子虫病、白垩病;
犬7种: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猫2种:猫犬病和猫瘟;
兔4种:兔瘟(兔病毒性X病)、兔X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2 动物检疫工作流程
2.1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规定:动物检疫实施申报制度。即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X或运输之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
2.2 检疫申报的时间:申报检疫必须提前申报,提前申报时间为:对X、运输的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X、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X、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申报;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申报;屠宰的动物应提前6小时申报;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X、调运和因机械性损伤需急宰的,随报随检。
2.3 申报检疫的方式:主要为申报点现场填报和电话申报。
2.4 动物检疫工作流程:
第一步:货主申报。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X、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二步: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一定要根据当地相关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告知货主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员和检疫员的电话号码,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步:申报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派官方兽医到场、到户、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第四步:查验相关资料、进行疫情调查。检疫员到现场后首先要查验相关资料:若动物来自规模场、养殖小区的要查验《动物防疫合格证》,看它是否在有效期内。其次检查免疫档案和畜禽标识。若动物来自散养户,重点查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通过查验资料,我们要做到“三确认”。第一、确认饲养场和饲养户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疫情;第二、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第三、确认加施的畜禽标识与免疫档案记录相符。这X缺一不可。如果任何一条不符合规定,这个程序就可以终止,告知畜主限期整改,整改好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步:临床健康检查。临床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操作规程进行。采用的方法是X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相结合,结合动物的三态(静态、动态、饮食状态)和体温(正常体温:猪羊38-40,牛37.5-39.5,鸡40.5-42,猫狗兔37.5-39.5)、脉搏等生理指标,严格按照《现场检疫记录表》中项目逐项检查。另外生猪,还要进行“瘦肉精”检测,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单。
第六步:结果判定。经上述疫情调查、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电子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无害化处理条件的直接销毁。另外,在动物装载之前,我们要实施或监督货主对车辆的车舱、车身和车轮胎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步:做好检疫记录登记、整理归档,档案资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以便后查。
总之,检疫工作关乎畜牧业发展和人畜健康既是一项工作,又是一份责任,我们要做到:“五到位”“六不放”。“五到位”:一是检疫项目要到位;二是检疫程序要到位;三是检疫标准把握要到位;四是检疫处理要到位;五是检疫记录要到位。“六不放”:一是患病动物不能放过;二是患病动物的同X动物不能放过;三是疫区内易感动物不能放过;四是未经强制免疫的不能放过;五是未佩戴法定标识的不能放过;六是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的不放过。
动物检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X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X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X、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X、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X、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X、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X X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X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X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X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X、运输的种用动物X、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X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 X、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X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X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X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X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X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X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五章 水产检疫
第二十八条 X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X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养殖、X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X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动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X、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X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检疫审批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X、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X、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二)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1]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X、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X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X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X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X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X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五条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 X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
第四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五十X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动物检疫都有哪些程序?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X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X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并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处理: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X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动物检疫的主要内容?
使用检疫、检验仪器、工具解剖动物或通过感官,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别、检查;
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检疫制度始行于15世纪时意大利的威尼斯港,被试用于防止鼠疫。17世纪末,欧洲各主要港口均设立了检疫机构,检疫对象也由人扩大到动物和植物。1857年,在巴黎召开的首次国际卫生会议对检疫程序标准化作了初步讨论。20世纪以来,兽医学、医药和公共卫生学等有关学科日益发展,交通和贸易日趋发达,动物检疫的内容和方法也更臻完善。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哪些?
我国目前进行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抽样检疫、驻场检疫、产地检疫、处境运输检疫等。我们使用最多的就是:第一,临场检疫。这是通过问诊、听诊、触诊等方法来进行检验;
第二,隔离检疫。这种方法是把动物隔离观察,实际的隔离时间为小动物7天左右、禽类15天左右、大型家畜40天左右、野生动物则需要25天左右;
第三,实验室检疫。这是通过实验室技术来检测病料,这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最为准确。